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DV-101-簡上-68-20250206-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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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68號 異 議 人 蔡永取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 第68號101年10月24日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但異議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異議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77-19條第4項第8款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1條、第44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通知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異議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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