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0-簡上-54-20241226-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蓬池 陳隨蓬 詹國寶 詹國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太然 陳清評 陳正男 陳昌發 陳日珠 陳家承 (陳立淮之承受訴訟人) 陳連楓 (陳立淮之承受訴訟人) 陳秉軒 (陳立淮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陳國文 (黃秀香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視同上訴人陳家承、陳連楓、陳秉 軒關於「陳立准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立淮之 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