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1-司促-5404-20241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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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簡啓明 監 護 人 簡蕭素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8月15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所發111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支付命令確 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僅保障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權利,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20日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故支付命令必須確實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收受,始能謂已賦予債務人之程序保障。又支付命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具執行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自明,是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變期間即無從起算。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啓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4日核發支付命令並對債務人簡啓明送達,而於同年7月8日由債務人簡啓明之同居人代收支付命令,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因債務人簡啓明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院於同年8月15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惟本院近日接獲民事執行處詢問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情形,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簡啓明之個人基本資料,發現債務人簡啓明於107年5月7日已受監護宣告,並由簡蕭素花監護,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支付命令未列債務人簡啓明之監護人,且未向監護人為送達,確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是本件支付命令既經查明結果,送達尚非合法而不能確定,本院前於111年8月15日所發確定證明書,即屬有誤,自應予以撤銷。 三、另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 期起5年內,如確定證明書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併予說明及通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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