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1-訴更一-7-20241118-23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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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相 對 人 黃葉素霞 葉國忠 葉國得 被 繼承人 葉勸(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黃葉素霞、葉國忠、葉國得為被告葉勸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勸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 黃葉素霞、葉國忠、葉國得,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十第9至19頁),自應由相對人黃葉素霞、葉國忠、葉國得為被告葉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