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V-111-訴-545-202503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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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黃啓欣 相對人即 被 告 黃永芳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附表三之㈠、2、534土地兩造應找補 金額,關於黃啓欣應補償予黃蔡玉(黃永芳)「711,122」之記 載,更正為「71,12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