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V-111-訴-545-20250318-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黃啓欣 相對人即 被 告 黃永芳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附表三之㈠、2、534土地兩造應找補 金額,關於黃啓欣應補償予黃蔡玉(黃永芳)「711,122」之記 載,更正為「71,12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