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YDV-111-訴-611-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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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劉淑惠 被 上訴人 謝正裕 林錦勳 陳嘉碩 邱義雄 何俊憲 凃冠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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