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侵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V-111-重訴-34-20241209-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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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洪綺蓮 洪銘義 張清珍 洪國棟 洪國淵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洪宜杉 訴訟代理人 鄭建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均 更正為「朱祐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 顯係「朱祐宗」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