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1-重訴-52-2025030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原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陳簡友 簡永坤 簡淑芬 簡安緹 簡淑琪 吳簡素香 簡榮福 簡榮周 上8人均為簡欉之繼承人 簡蔡麗秀即簡欉之繼承人及簡欉之繼承人簡綾萱之 簡土城 簡文雄 簡埤(民國113年3月24日歿) 訴訟代理人 簡坤森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簡秋香 訴訟代理人 江昱賢 被 告 簡添進 簡溪河 簡進祥 簡清和 簡國松 簡國卿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簡國田 簡國彬 簡玉枝 簡玉月 簡三江 上3人均為簡清火之繼承人及簡清火繼承人吳鴛鴦 之承受訴訟人 簡豐材即簡清火之繼承人及簡清火繼承人吳鴛鴦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簡玉純即簡清火繼承人吳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簡健煌 簡煌品 簡煌誌 訴訟代理人 簡順德 被 告 簡順通 簡張樹蘭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簡有才 江煌堅 簡明然 簡明哲 簡文棋 蔡秋紅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朱嘉振 朱嘉閔 上3人均為朱永輝之承受訴訟人 簡玲綺 簡沛慈 簡姿韻 簡淑琴 上4人均為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簡芳賢 簡芳萬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王桂香 王志雄 王志民 簡秀華 簡芳諒 上7人均為簡石胆之承受訴訟人 邱翠美 簡學章 簡濠莑 簡孟皇 簡孟湋 上5人均為簡萬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簡友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准由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承當訴訟。 二、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前,依嘉義縣 大林地政事務所114年1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提出具體記載請求拆除之各建物坐落土地面積、請求拆除之被告各為何人之更正書狀,並提出各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及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之證據。如請求拆除面積較起訴狀所載面積有增加,並應一併補繳裁判費。 三、本件應由蔡秋紅、朱嘉振、朱嘉閔為被告朱永輝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四、本件應由簡玲綺、簡沛慈、簡姿韻、簡淑琴為被告簡金城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五、本件應由簡芳賢、簡芳萬、簡芳諒、簡秀華、王志雄、王志 民、王桂香為被告簡石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六、本件應由簡蔡麗秀為被告簡綾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七、本件應由簡三江、簡豐材、簡玉枝、簡玉月、簡玉純為被告 吳鴛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八、本件應由邱翠美、簡學章、簡濠莑、簡孟皇、簡孟湋為被告 簡萬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鼎公司)代原告巨信地產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信公司)承當訴訟部分: ㈠、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㈡、巨信公司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已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112年4月12日將其應有部分00000000分之0000000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易鼎公司,爰聲請由易鼎公司代伊承當訴訟(本院卷㈡第245至246頁)。 ㈢、經查,巨信公司上開主張,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 卷㈡第249頁),而巨信公司與易鼎公司間之信託目的為開發、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亦有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4年1月13日嘉林地登字第1140000291號函所檢附之土地信託契約書可參(本院卷㈢第7頁),因未經兩造同意承當訴訟,故巨信公司聲請准易鼎公司代其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巨信公司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占用土地之地 上物,業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畢,易鼎公司並應於114年3月21日前,依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4年1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提出具體記載請求拆除之各地上物坐落土地面積、請求拆除之被告各為何人之更正書狀,並提出各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及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之證據,如請求拆除面積較起訴狀所載有增加,並應一併補繳裁判費,以利訴訟之進行。 三、承受訴訟部分: ㈠、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朱永輝部分: 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朱永輝於111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蔡秋紅、朱嘉振、朱嘉閔,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㈡第69至73頁)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41頁)可參,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㈢、被告簡金城部分: 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簡金城於111年8月20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簡玲綺、簡沛慈、簡姿韻、簡淑琴,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㈡第83至93頁)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43、47頁)可參,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㈣、被告簡石胆部分: 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簡石胆於111年8月1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簡芳賢、簡芳萬、簡芳諒、王簡秀齊、簡秀華,王簡秀齊於簡石胆死亡前之103年7月18日死亡,代位繼承人為王志雄、王志民、王桂香,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㈡第107至118頁)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45、55頁)可參,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㈤、被告簡綾萱部分: 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簡綾萱於111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簡蔡麗秀,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㈡第139、141、145頁)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49頁)可參,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㈥、被告吳鴛鴦部分: 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吳鴛鴦於112年4月2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簡三江、簡豐材、簡玉枝、簡玉月、簡玉純,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㈡第267至281頁)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51頁)可參,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㈦、被告簡萬居部分: 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簡萬居於112年7月3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邱翠美、簡學章、簡濠莑、簡孟皇、簡孟湋,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卷㈡第327至337頁)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卷㈢第57頁)可參,本件訴訟自應由其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