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2-婚-3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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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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