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2-婚-34-20241231-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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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