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2-家繼簡-13-20250225-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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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李伯冬 訴訟代理人 吳展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李泳珍(即被告李伯昌之繼承人) 李尚(即被告李伯昌之繼承人) 吳佳容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 被 告 李愛美 張愛玲 張大中 陳冰如 陳珮如 陳詩庭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亞如 追加 被告 李愛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之記載,各應更正 為如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 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 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編號 名稱 原判決記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原判決第3 頁第26 行 再者,李伯昌於112 年12月30日死亡 再者,李伯昌於112 年12月31日死亡 2 原判決第5 頁第1 行 又被告李愛美、張愛玲、張大中、陳冰如、陳珮如、陳詩婷訴訟代理人陳亞如對於 又被告李愛美、張愛玲、張大中、陳冰如、陳珮如、陳詩庭訴訟代理人陳亞如對於 3 原判決第8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一、」第6 行起 被告李愛美、張愛玲、張大中、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婷、李泳珍、李尚 被告李愛美、張愛玲、張大中、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庭、李泳珍、李尚 4 原判決第8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一、」第15行起 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婷各取得24分之1 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庭各取得24分之1 5 原判決第8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二、」第10行起 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婷各取得24分之1 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庭各取得24分之1 6 原判決第9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三、」第4 行起 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婷各取得24分之1 陳冰如、陳亞如、陳珮如、陳詩庭各取得24分之1 7 原判決第8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一、」第17行起 李泳珍、李尚共同取得12分之1 李泳珍、李尚共同取得6 分之1 8 原判決第8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二、」第13行起 李泳珍、李尚共同取得12分之1 李泳珍、李尚共同取得6 分之1 9 原判決第9 頁附表一分配方式欄「三、」第7 行起 李泳珍、李尚共同取得12分之1 李泳珍、李尚共同取得6 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