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2-建-18-20241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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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權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1,82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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