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3

案號

CYDV-112-建-22-20241003-5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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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郭姿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童冠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日內補正各個訴訟 標的之原因事實(符合各請求權之要件事實),並且逐一分列敘 述清楚,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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