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2-建-22-20241118-6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郭姿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童冠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解除契約之法條依據本身非訴訟標的,如原告所述相關法 條關於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減少價金或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始 為訴訟標的,煩請原告更正說明並就訴訟標的之順序逐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