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V-112-建-22-20250205-8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郭姿佑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童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均對民國114年1月7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郭 姿佑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5,28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8,248元;被上訴即上訴人童冠融之上訴利益金額則為 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均未據前開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郭姿佑、童 冠融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