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V-112-簡上-107-2024103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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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易智即劉大群 陳金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 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