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V-112-簡上-98-20250115-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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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謝瑞仁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被 上訴人 謝瑞陽 謝志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 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兩造於10日內具狀 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壹、被上訴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行言詞辯論時,當庭表 示原請求之訴訟標的僅請求交還土地,並不請求拆除地上物(見本院卷第290頁),是否聲請更正原審判決之主文? 二、被上訴人再當庭表示追加請求拆除上訴人所有坐落系爭148 地號土地、系爭3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另追加請求上訴人應自系爭148地號土地、系爭31地號土地編號A部分之地上物遷出,並將編號A地上物返還被上訴人謝瑞陽。前開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為何? 貳、兩造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如原審判決附圖即嘉 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16日發給之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之石棉瓦造倉庫面積64平方公尺、編號B之鋼骨造雨遮面積45平方公尺、編號C之鐵皮造雨遮面積7平方公尺、編號D之磚造水泥瓦頂平房面積71平方公尺、編號E之塑膠造流動廁所面積1平方公尺、編號F之鋼鐵造籠子面積7平方公尺;與坐落系爭31地號土地上如前開附圖所示編號A之石棉瓦造倉庫面積88.85平方公尺、編號B之鋼骨造雨遮面積32平方公尺各為何人所有或事實上處分權屬何人所有?請舊前開各地上物之出資興建人原為何人?嗣後因何原因由何人取得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或僅占有,請逐一列舉說明。 貳、若被上訴人有事實上處分權部分之地上物,是否得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請求返還該地上物?兩造各有何法律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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