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V-112-訴-104-20241202-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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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沛璇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相 對 人 謝文和 謝明樺 謝宗彥 謝湘怡 被 告 江淑勳(歿,林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謝文和、謝明樺、謝宗彥、謝湘怡為被告江淑勳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淑勳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 偶謝文和以及子女謝明樺、謝宗彥、謝湘怡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謝文和、謝明樺、謝宗彥、謝湘怡為被告江淑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