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DV-112-訴-232-202411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生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五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 的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