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2-訴-273-20241105-4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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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塗俊雄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原 告 塗月蓮(即被告塗水來之繼承人) 塗銘洲(即被告塗水來之繼承人) 塗義澤(即被告塗水來之繼承人) 塗佩容(即被告塗水來之繼承人) 塗佩菁(即被告塗水來之繼承人) 被 告 塗四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主文第三項「登記日期108年7月17日」之 記載,均更正為「登記日期108年7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主文第三項「登記日期108年7月17日」 之記載,顯係「登記日期108年7月18日」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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