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V-112-訴-354-202501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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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張宏林 被 上訴人 柯新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538,28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