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YDV-112-訴-362-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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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Tea Art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賴榮秀(Lai, Jung Hsiu)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天鈞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韋霖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1,48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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