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V-112-訴-36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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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豆日覓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相 對 人 湯永昌 (湯李碧雲之繼承人) 湯佳穎 (湯李碧雲之繼承人) 湯素娥 (湯李碧雲之繼承人) 湯淑卿 (湯李碧雲之繼承人) 被 告 湯李碧雲(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湯永昌、湯佳穎、湯素娥、湯淑卿為被告湯李碧 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李碧雲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2年9月18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子女湯永昌、湯佳穎、湯素娥、湯淑卿,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51頁),自應由湯永昌、湯佳穎、湯素娥、湯淑卿為被告湯李碧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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