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YDV-112-訴-42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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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侯天化 侯永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聲 請 人 侯碧慎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黃嘉琳 侯陳秀素 侯文豊 侯俊豪 侯英禎 侯宛怡 侯佩欣 侯冠陞 祁榮男(即黃登之繼承人) 祁船全(即黃登之繼承人) 祁船梅(即黃登之繼承人) 王金隆(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林王彩珠(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王彩鳳(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王彩霞(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王佳雯(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王佳鈴(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王瑞樺(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林素琴(即王仁盛之繼承人) 林玉玲(即王文得之繼承人) 林時忠(即王文得之繼承人) 林筠宸(即王文得之繼承人) 王尹君(即王文得之繼承人) 王宗鴻(即王文得之繼承人) 王李珠(即王文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侯秀鑾(即侯謝秀英之繼承人) 侯欽花(即侯謝秀英之繼承人) 侯欣銘(即侯蓮芳之繼承人) 侯森茂(即侯蓮芳之繼承人) 侯永順(即侯蓮芳之繼承人) 盧侯碧華(即侯蓮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侯天化、侯永龍為原告侯謝秀英之承當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本件准由聲請人侯碧慎為被告侯蓮芳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中原告侯謝 秀英死亡,其繼承人侯天化、侯永龍已辦妥繼承登記;另被告侯蓮芳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持分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由侯碧慎繼承。因被告林玉玲具狀不同意由侯天化、侯永龍、侯碧慎承當訴訟,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侯謝秀英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所遺系爭土 地之應有部分,由聲請人侯天化、侯永龍繼承取得,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1頁)。又被告侯蓮芳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經繼承人協議分割由侯碧慎繼承取得,並已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9、75頁)。聲請人侯天化、侯永龍聲請代侯謝秀英承當訴訟,業經侯碧慎、黃嘉琳、王尹君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196頁),聲請人侯碧慎聲請代侯蓮芳承當訴訟,復經侯天化、侯永龍、黃嘉琳、王尹君當庭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195至196頁),惟經本院函詢其餘被告是否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經被告林玉玲具狀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二第265頁),其餘被告則未獲回覆,是難認被告有同意之意,則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聲請人侯天化、侯永龍為原告侯謝秀英之承當訴訟人、聲請人侯碧慎為被告侯蓮芳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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