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V-112-訴-50-20241101-4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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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蔡璧珍 蔡璧玲 被上訴人 謝子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5,891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3,032元,逾期駁回 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第1項)。。 二、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查 ,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5722、10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分別為15/864、2/103,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14,271元、14,103元,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本院卷第19-41頁)。爰以此計算被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算為1,445,891元(詳如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445,8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23,03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地價(元/㎡) 應有部分 土地現值(元) 分子 分母 1 1249 5,722.00 14,271 15 864 1,417,685.10 2 1250 103.00 14,103 2 103 28,206.00 合計  1,445,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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