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V-112-訴-610-20241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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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陳尊龍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陳欽龍 被 上訴 人 陳恩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恩碩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 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補正上訴狀之簽名。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