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DV-112-訴-700-202501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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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楊雯瑛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羅元鴻(即羅楊琴珠之繼承人) 蔡楊琴慧 楊哲雄 謝慧如 楊友仁 楊友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告 楊廷儇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揚哲雄」之記載,應更 正為「楊哲雄」。 二、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羅揚琴珠」之記載,應更正為「 羅楊琴珠」。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明顯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