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YDV-112-訴-701-20241121-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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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廷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 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 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