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V-112-訴-712-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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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武勇 訴訟代理人 李嘉睿 呂維凱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萬4,35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