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YDV-112-訴-713-20241008-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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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靜宜 陳茂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茂德 陳拓榮 陳品媮 陳羽嫻 陳柏州 陳炫諭 陳炫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棋方 陳玫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7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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