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2-訴-811-20250114-4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黃芳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