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2-訴-811-20250217-5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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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黃芳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 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附帶上訴人於114年1月22日具狀更正附帶上訴聲明第1項為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及該部 分訴訟費用暨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則本件附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 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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