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YDV-112-訴-815-20241008-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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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竣耀 訴訟代理人 吳展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柯蘋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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