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DV-112-重訴-79-202503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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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許椿錡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汪玉喜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5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2建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謄本;包含他項權利部)。 兩造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陳報訴外人陳德勳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之結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