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V-112-重訴-81-202501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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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余敏東 被 告 賴宜詮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 前來,經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2,38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8%,由原告負擔62%。 本判決於原告以9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 2,832,3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賴宜詮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向鄭鈺潔(實際出租人係魏 郡鋆)承租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部分店面作為經營「老虎蜜蜂」夾娃娃機店(下稱老虎蜜蜂店面)使用,租賃期間至114年3月31日止。賴宜詮並於承租老虎蜜蜂店面後,雇請他人為老虎蜜蜂店面之電燈、監視器、音響電路重新拉設電源線路並進行裝潢,復委由孫玉珊管理。賴宜詮身為「老虎蜜蜂店面」之使用人,負有維護該租賃物設備安全之責,本應隨時注意電源線路之使用及保養狀況,以避免因上開電氣因素引燃媒介物質後造成火災發生,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嗣於111年8月9日3時許,老虎蜜蜂店面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臺上方屋頂樓板附近所安裝之電源線路,因電氣因素引燃周遭之塑質天花板及娃娃機臺上方堆放之紙箱、雜物等可燃物,造成原告余敏東所有之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失火延燒且整棟燒燬,已達毁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致生公共危險。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罪,處有期徒刑6月。 (二)原告所受損害分述如下: 1、可得租金之損失:   原告所有之建物原以每月6萬元之租金出租,租至114年3月 為止。現因被告之過失,系爭房屋已拆除無法出租,拆除後已在申請建照,並載明取得建照(即112年4月21日)後6個月內應開工及裝修期間約6個月,新建物預計於114年1月21日得再出租。因此,自111年4月1日火災發生起至114年1月21日建物得再出租共計有33個月無法出租,而受有租金之損失198萬元。2、建物毀損之損害:   原告之建物保有火災保險,故原告受有1,113,067元之保險 理賠,經保險公司評估火災前之建物尚有6,551,501元之價值,然保險公司係以修繕建物至堪用為標準進行理賠,故以火災前之房屋價值扣除保險理賠金後,原告尚受有5,438,434元之損害。3、損害範圍共計為7,418,434元(1,980,000+5,438,434)。 (三)關於中央警察大學鑑定結果,原告認為不可能是因為下雨天 而潮濕造成火災,下雨與火災無關,是耗電量超過電線的負載才會引起火災。 (四)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7,418,4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之當事人為鄭鈺潔,依民法第434條 之規定,因失火而致毀損、滅失,應由承租人即第三人鄭鈺潔對於出租人即原告負賠償責任,而非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二)被告爭執系爭房屋全棟燒燬之事實。就原告所提出之理算差 異明細表,被告亦爭執。其報告並非系爭房屋之原始情形而為報告內容,就系爭房屋之賠償部分,如認被告應為賠償,被告主張折舊。另租金之部分,依據契約相關性,其之賠償責任應由原告向第三人鄭鈺潔請求賠償。又原告所提之公證書,原告出租使用範圍僅為系爭房屋之第1層樓全部(第2、3層樓除外),因此,原告主張每月租金高達6萬元,被告尚有疑義。 (三)從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電器線路絕緣被覆之功能為異極導 體之間絕緣不通電,雨勢可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等語,本案之失火地點為租賃物,於發生火災前幾天即111年8月4日當日下午嘉義市曾因大雨而致整個嘉義市有淹水之情形,系爭火災現場之天花板亦有漏水之情形,被告之店員業已向二房東即鄭鈺潔反應天花板有漏水之情形,惟仍置之不理,因其未盡修繕之義務,而致天花板漏水導致電線走火,此之失火原因則不應歸責於被告。 (四)另鄭鈺潔於111年12月13日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可知111 年8月4日下午4點被告之店員致電魏郡鋆,其後魏郡鋆到被告處查看,去的時候已經沒有在漏水了,魏郡鋆與被告店員上2樓確認漏水處,被告店員稱下大雨時,2樓某處水管跑水出來,魏郡鋆告知漏水原因應是被告裝潢時拆除1台直立式冷氣云云,足證被告之店員有告知二房東反應漏水乙事。房東本有修繕義務,被告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抗辯房東亦有與有過失責任。 (五)訴之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向鄭鈺潔承租嘉義市○區○○路000 號1樓部分房屋,經營「老虎蜜蜂」。2、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3、系爭房屋在111年8月9日發生火災。4、系爭房屋出租公證書形式真正。 (二)爭執事項: 1、系爭房屋是否1、2、3樓均燒燬?2、本件失火責任歸屬是否為被告?3、若失火責任歸屬被告,原告的損害為多少? 四、本院判斷: (一)本件失火責任歸屬是否為被告? 1、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而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向鄭鈺潔承租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部分房屋經營「老虎蜜蜂」,且系爭房屋在111年8月9日發生火災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可證(本院卷第9-23、36、37頁)。故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   1樓:1樓木質屋頂樓板嚴重碳化燒穿,支撐鐵架嚴重變形坍 塌以東側最為嚴重,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 ,屋頂樓板西半側煙燻灼黑,燈具塑殼熱烤焦黃熔流 ,液晶電視螢幕熱烤焦熔破損,南、北兩側展示櫃受 煙燻灼燒情形以東端較劇。屋頂樓板東側燒白變紅以 南端較劇,風管受燒扭曲變形變色垂落以東側較劇, 南側石膏隔板受燒灼黑破損掉落北面較南面嚴重,整 體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展示櫃木隔 板碳化燒失掉落以東端較劇,輕隔間鐵架受燒呈南低 北高灼燒痕跡。   2樓:鐵皮屋頂受燒嚴重扭曲變形變色,以南側中間最為嚴 重。   3樓:樓梯間1空間受輕微煙燻損,樓梯間1冷氣室外機東面  受燒變色較西面嚴重,矮牆受燒變白情形以東南角落 較劇。廁所鋁窗受燒破裂,上方塑資天花板碳化掉落 ,木門受燒碳化向東垮倒,樓梯間西側牆面受燒變色剝 落,以南端樓梯上方附近較劇,由該處往東北向室内空 間擴大之灼燒痕跡,樓梯間2樓梯牆面受燒變紅,粉飾 面剝落情形以西側開口上方附近空間最劇,空房1屋頂 樓板受燒剝落情形以東南側較劇,南側水泥漆牆面起泡 剝落,由該處往西北向室内空間擴大之灼燒痕跡,置物 間鐵皮屋頂煙燻灼黑,西側石棉瓦牆面煙燻燒白情形以 南端較劇較劇,由南向北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空房2 南面牆面受燒變白以東端較劇,木窗框受燒呈東低西高 碳化燒失痕跡,天花板受燒粉飾面剝落以東南角落最劇 ,呈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灼燒痕,東側南上角址落 最劇。空房3西北側通道附近堆置物品受燒碳化,上方 屋頂樓板粉飾面剝落之情形。空房3上方屋頂樓板受燒 粉飾面剝落,以東南側附近較劇,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 輕之灼燒痕跡。空房3上方屋頂樓板受燒粉飾面剝落情 形,以東南側窗戶上方附近較劇,南側木窗框碳化燒失 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灼燒痕 。   4樓:頂樓平台水塔屋頂鐵皮受煙燻損4樓頂樓平台冷卻水塔      受煙燻。   以上事實有相片可證(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4022號卷第279- 300頁)。是依相片所示,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雖未倒塌,但其內部結構、裝潢,已完全破壞,而有影響其原建物之結構安全,故有重建之必要。 2、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前往勘查現 場,對本件火災原因研判如下:  ⑴起火原因研判:   ①據文化路106號服飾店(招牌:野牛谷)之保全業者(台灣新 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警報系統之流水訊號表,得知該店1樓空間(即展示區1、2)設有差動式火警探測器,該探測器於8月9日3時25分該店警報系統網路斷線前仍未感應作動(詳見新光保全公司之流水訊號表),因該戶1樓展示區1、2皆無隔間,若發生火災,周圍溫度快速上升,差動式探測器將因盒内空氣立即膨脹並壓迫金屬薄膜而使電氣接點導通,進而輸出警報訊號,故研判可排除文化路106號(招牌:野牛谷)1樓空間(展示區1、2)起火之可能性。   ②本案火災受災戶為嘉義市○區○○路000○000號及延平街230、 232、234、238、238之1號等戶,經排除非起火戶後,觀察、比較文化路104、106號受災戶相比鄰之空間(文化路106號2樓空間、1樓娃娃機區;文化路104號)受燒情形如下:⑴觀察文化路106號1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⒉⑶,如照片195〜208】,以南側東端開口附近空間最為嚴重,該處呈由南往北,復由東往西向内部空間擴大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相較於南側相鄰之文化路104號1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㈥⒉⑶,如照片291〜320】,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文化路106號1樓娃娃機區之燬損情形明顯較文化路104號1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輕微,且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綜上分析研判文化路106號1樓娃娃機區燬損情形係火流經文化路104號1樓娃娃機區北側中間開口向北竄入文化路106號1樓内部空間所致。⑵觀察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1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⒊⑴,如照片209〜224】,以東南側屋頂樓板受燒水泥粉飾面剝落情形較劇,呈由東南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相較於東側相鄰之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2樓空間)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㈤⒊⑵,如照片如照片37〜38、67〜68、225〜240】,以南側中間偏西(鄰靠會計室西端)附近屋頂鐵皮受燒變色扭曲變形情形最為嚴重,呈由該處向北往室内空間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兩處皆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復相較於南側相鄰之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參閱二、燃燒後狀況㈥:⒈⑶,如照片259〜272】,以樓板受燒崩塌向中間偏東位置垮落情形最為嚴重,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延燒之火流灼燒痕跡。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1及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2樓空間)之燬損情形明顯較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輕微,且呈現由南往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綜上分析研判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1燬損情形係受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2樓空間)由東向西之火流竄入内部空間所致,復受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由南向北之火流經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1南側開口向北竄入内部空間所致。文化路106號2樓倉庫2、會計室、辦公室、樓梯間(鐵皮屋2樓空間)燬損係受文化路104號2樓倉庫2(招牌:老虎蜜蜂)由南向北擴大燃燒之火流竄入内部空間所致。   ③綜合以上火災現場燃燒情形,火災到達、搶救時觀察、火 災出動觀察紀錄、保全公司警報系統流水訊號表及監視器影像,並佐以劉燦敬先生之談話筆錄陳述内容,分析研判起火戶為嘉義市○區○○路000號首先起燃。   ⑵起火處研判:    ①觀察1樓娃娃機區(招牌:老虎蜜蜂)受燒情形,西側電動 鐵捲門呈開啟狀態,西側北端鐵梯之木質裝修牆面嚴重 碳化燒失殘存部分木支架;觀察北側櫃台、娃娃機嚴重 碳化燒失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北側兌幣機旁鐵柱(鄰靠 文化路106號老虎蜜蜂娃娃機區南側東端開口通道處東端 )嚴重受燒變色向南微彎,木質裝修板碳化燒失情形以東 端最劇,呈由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觀察南側受 燒情形,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東低西高灼燒痕跡, 木質裝修板碳化燒失情形以東端坍塌處附近最劇,呈由 東向西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觀察上方輕鋼架天花板嚴 重受燒掉落,屋頂樓板受燒坍塌以東側較為嚴重,3樓屋 頂平台受燒向西垮落至1樓空間,東半邊嚴重受燒崩塌垮 落情形以中間偏東附近較劇,呈由該處為低點向四周擴 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291〜304)。以操作重機具 協助現場採證工作,觀察東側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情 形以北端較劇,牆面殘留碳化木質版面(如照片305〜310) ;觀察南側東端巷道磁磚牆面(即延平街238、238之1號西 、北兩側外牆)受燒情形,北面受燒呈西低東高斜面,西 面受燒呈北低南高斜面,且西面受燒剝落情形較北面嚴 重(如照片311〜312)。觀察北側東端牆面(鄰靠兌幣機東 端),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該處牆面 嚴重受燒變色情形呈以該處為低點,東、西兩端為高點 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3〜316)。觀察屋頂樓板嚴重倒 塌位置之娃娃機台受燒情形,中間及南側機台嚴重碳化 燒失,呈由該處附近向四周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 317〜320)。經火調人員清理南側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燒 失碳化殘骸,碳化之機台殘骸呈北低南高之灼燒碳化斜 面,且娃娃機金屬殘骸南面呈西低東高灼燒痕跡,又以 中間偏東娃娃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較劇。綜上娃娃機 區(招牌:老虎蜜蜂)燬損情形,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 燒斷裂垮倒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 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    ②綜合以上火災現場燃燒情形、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監視器 晝面、保全公司流水訊號表與搶救時觀察,並佐以劉燦 敬先生及蔡承翰先生談話筆錄,分析研判起火處為該戶1 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   ⑶起火原因研判:    ①據賴宜詮先生談話筆錄表示略以:「當天是早上10點開始 營業,約凌晨1點打烊,當時員工包含我有3個人,在店 裡整理一下大約凌晨1點50分離開,最後一起離開的」、 「我們文化路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從111年 4月1日左右開始承租至今,我們裝修到8月6日那天正式 營業,主要經營娃娃機生意,我們店鋪使用空間104號有 1、2樓,106號僅有使用1樓,1樓主要擺放娃娃機器供客 人娛樂使用,2樓作為倉庫堆放娃娃機内商品,106號是R C結構,東側南端與104號相接牆面有打通做一個通道,1 06號内部牆面是以矽酸鈣板與野牛谷隔間,104號1、2樓 主要是以木質板裝修,内部格局其實都是沿用之前的娃 娃機業者裝潢隔間沒有大的變革,1樓共擺放76台娃娃機 、1台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台音響及3 台兌幣機,天花板都是輕鋼架,1樓有1個櫃台,那邊有 放電腦及監視器主機,104號2樓有1台冷氣室内機,2樓 倉庫有一堵木隔間牆及角鋼架,樓梯附近牆面擺放大量 商品」、「文化路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2樓 部分,因前一手娃娃機承租人沒有使用,所以都沒有電 源;文化路106號1樓沿用原電源線路,文化路104號1樓 因為有新裝2組一對二的冷氣跟重新裝潢前半段的輕鋼架 天花板,所以有重拉冷氣及天花板電源線路,後半段天 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部分線路亦沿 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8月9日凌晨離開時把所有的 電燈、冷氣電源關閉,娃娃機、兌幣機、冰箱、冷氣、 電動鐵捲門都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沒有關閉總電源開 關」、「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平常管制電 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離開時都是關閉電燈跟冷氣為 主…,相關配線細節我並不清楚。上個月(7月)我們因整 修關了後巷的電源開關箱開關,才發現阿娥豆花那邊有 吃到我們的電,房東(魏郡鋆女士)說屆時繳房租再折扣 給我,後續電源的處理情形我也不清楚了」(參閱賴宜證 先生談話筆錄)。    ②魏郡鋆女士第一次談話筆錄表示略以:「火災發生前我在 睡覺,凌晨3點17分由新光保全通知我金庫有異狀,我便 往店移動,約3時30分左右到達現場才知道已經燒起來了 」、「我到達時,文化路104號的店面已經燒很大了,我 的店面文化路106號當時還沒有被燒到,但是我想後面鐵 皮結構已經燒起來了」、「文化路106及104號是由我媽( 鄭鈺潔)向房東承租的,但是都是我(魏郡鋆)在管理的。 我們跟房東都是3年簽約1次,今年3月剛完成簽約,前後 已經承租30多年了,文化路104號的3間店面(老虎蜜蜂、 一抽入坑及膜速屋)都是在我跟房東簽完租約後,在跟他 們簽租,一次也是簽租3年。阿娥豆花則每月繳交攤販租 金」、「文化路104號為鐵皮結構,老虎蜜蜂1樓放置娃 娃機台,2樓擺放貨物…」(參閱魏郡鋆女士第一次談話筆 錄)。魏郡鋆女士第二次談話筆錄表示略以:「文化路10 4號是一間2樓半鋼骨鐵皮屋建築物,1樓分租給膜速屋、 一抽入坑、老虎蜜蜂,1樓各店鋪間皆以木質板隔間;文 化路104號2樓分租給膜速屋、老虎蜜蜂,2店鋪間以木質 板隔間,另外1、2樓間為水泥樓板分隔,作為2樓樓地板 ;3樓是1個放冷卻水塔(沒有使用)的平台空間。•••」、 「文化路104、106號店鋪都有各自的電錶,膜速屋電單 地址標示是文化路104號1樓右邊,老虎蜜蜂是文化路104 號1樓左邊(另外還有1顆電表是文化路106號2樓,但他們 沒有拉這條電使用),一抽入坑是文化路104號2樓,各店 鋪電表都在延平街牆面側,電源開關箱原則上在後面的 巷子牆面,老虎蜜蜂是營業用電,各店家線路情形我不 清楚」、「上(7)個月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 表示開幕前裝修有用到他們的電,最主要是因為之前承 租的服飾店跟阿娥豆花講好,所以從老虎蜜蜂有拉一條 線的插座過去使用,插座後續就沒有使用,也請老虎蜜 蜂賴先生直接關掉電源間關,後續就沒有問題了」、「 老虎蜜蜂店鋪的電源都是他們自己請水電的,2樓的電源 因為他們之前說2樓沒什麼用電,會從2樓營業用電那分 電,後續如何配電我不清楚,電錶部分都是有電的,沒 有廢止」、「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各租戶 亦無反映問題,…」(參閱魏郡鋆女士第二次談話筆錄)。    ③蔡承翰先生談話筆錄略以:「近來用火用電情沒有異常, 平常管制電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這樣電動鐵捲門才 能開啟」、「發生的前2天(8月7日)約凌晨的時候有聞到 燒焦味,店員說在店鋪的電源開關處(倉庫西北側)及店 門口有聞到燒焦味…」(參閱蔡承翰先生談話筆錄)。觀察 文化路104號東半側嚴重受燒坍塌空間,南側東端巷道磁 磚牆面(即延平街238、238之1號西、北兩側外牆)受燒情 形,北面受燒呈西低東高斜面,西面受燒呈北低南高斜 面,且西面受燒剝落情形較北面嚴重(如照片311〜312)。 觀察北側東端牆面(鄰靠兌幣機東端),靠牆擺放之娃娃 機台嚴重受燒碳化燒失,該處牆面嚴重受燒變色情形呈 以該處為低點,東、西兩端為高點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 片313〜316)。觀察屋頂樓板嚴重倒塌位置之娃娃機台受 燒情形,中間及南側擺放之機台嚴重碳化燒失,呈由該 處附近向四周擴大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317〜320)。經 火調人員清理南側靠牆擺放之娃娃機台燒失碳化殘骸, 碳化之機台殘骸呈北低南高之灼燒碳化斜面,且娃娃機 金屬殘骸南面呈西低東高灼燒痕跡,又以中間偏東娃娃 機台嚴重碳化燒失情形最為嚴重。綜上娃娃機區(招牌: 老虎蜜蜂)燬損情形,以中間偏東屋頂樓板受燒斷裂垮倒 情形最為嚴重,火勢呈由該處娃娃機台附近為低點向四 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灼燒痕跡。    ④火調人員檢視清理1樓(招牌: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 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發現一段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 一段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其中各有一處熔斷之痕跡,會 同關係人於該戶1樓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地面 採集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 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並會封之 ,函請内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4 :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 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 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 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 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參考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一 書【作者:廖茂為,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 月五版第124〜125頁(七)接觸電阻值增加…】,有關導線 互為連接…增高接觸電阻值造成局部過熱而起火。接觸電 阻值增加之原因,主要如次:⑴導線連接時,未將導體表 面清潔或連接不實。⑵接續部螺絲未栓緊。⑶接續部因震 動或熱的交替作甩,螺絲發生鬆動。⑷長期使用,接觸面 產生導電不良的氧化膜(如附件)。    ⑤據賴宜詮先生表示,該店鋪(招牌:老虎蜜蜂)於8月6日開 幕營業,鄰戶(招牌:一抽入坑)蔡承翰先生表示,該店 店員於8月7日約凌晨的時候有聞到燒焦味,店員說在店 鋪的電源開關處(倉庫西北側,即鄰靠老虎蜜蜂娃娃機區 中間偏東位置)及店門口有聞到燒焦味…。賴宜詮先生說 明娃娃機店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 ,其他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娃娃機 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空間受燒崩塌情形最為、嚴重,研 判天花板電源線路可能有異常過熱之情形,故於開幕不 久鄰居即發現異常燒焦味,惟天花板為塑質裝修材料, 又該處娃娃機台上方堆放大量紙箱雜物,如因電源線路 異常發熱或產生短路火花,恐不慎引燃周遭易燃物。故 本案不排除天花板室内電源線路之短路火花高溫引燃周 遭裝修構造之可能性。又現場火載量過大、救災時間較 長,現場電源線路短路痕受到火場高溫的影響,可能再 被熔解成熱熔痕,造成採證工作的困難,故研判本案火 災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    ⑥現場跡證鑑定結果:現場採集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 骸(如照片327〜330)、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及馬達( 如照片331〜333)、編號3: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34〜336)、 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證 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編號6: 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68〜370)並會封之,函請内政部消防 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 骸、證物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4:娃娃 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依據内 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號函鑑 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 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證物編號3 、6:燃燒碳化物,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3日消署 調字第1110900749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 告,鑑定結果:(1)0000000-0(證物編號3):未檢出易燃 液體。(2)0000000-0(證物編號6):檢出重質石油分餾液 易燃液體成分。   ⑸結論:綜合以上各項調查檢視分析研判,起火戶為嘉義市○ 區○○路000號首先起燃,起火處為該戶1樓(招牌: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起火原因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此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查。以上有鑑定報告可證(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4022號卷第86-391頁)。  3、本件再送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如下:     ⑴問題一:雨勢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是否為真?   Ans:電器線路潮濕奚否更容易短路火災之間題,應考量下列 因素:   ①燒燬建築物之觀察、起火建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 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等。   ②電線走火之各種因素,摘列如下:【過負載、短路、半斷 線、接觸不良、積污導電現象(電痕)、接地(漏電)其中「積污導電現象(電痕)」,為承受電壓之異極導體之間,雖有絶緣物阻隔,若該絶緣物表面附有水分及灰麈或含有電解質之液體、金屬粉等導電性物質時,絶緣物的表面會流通電流而產生焦耳熱,結果引起表面局部性水份之蒸發,而該等帶電之附著物間,發生小規模的放電,周而復始,絶緣物表面的絶緣性因此受到破壞,形成異極間導電通路。】,例如電源線之絶緣被覆潮濕(附有水分及灰塵等導電性物質),產生上述絶緣物的表面會流通電流而產生焦耳熱,則為異極間導電通路,即「短路」,為回路電流未經過用電負載,異極導體即直接接觸或經過低阻抗連接。若發生短路而其回路不能自動遮斷時,則短路電流將形成類似過負載之現象,電流如超過電線之安培容量時,因焦耳熱之關係,芯線產生過熱(參閱附件廿五:火災學P392,陳弘毅編著,112年11月12版)。   ③現場是否有可燃物供引火燃燒:消防局清理現場發現木質 裝修板等碳化物,對照112年1月19日賴宜銓刑事答辯狀附件照片【2022年(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04:09及04:17(火災前5天)現場文化路104號「招牌:老虎蜜蜂」內部漏水照片】,夾娃娃機上方推放紙箱等物品;顯示現場有擺放可燃物之情形(請參聞附件廿六、警卷P354 之消防局鑑定書P270照片301-304,及附件廿七、檢卷P165 , 112年1月19日賴宜詮刑事答辯狀附件照片2022年8月4日下午04:09 及04:17現場文化路104號「招牌:老虎蜜蜂」内部漏水照片)。   ④查詢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資料,火災當月2022年(111年)8月 嘉義氣象站遂日雨量實料,8月4日雨量140.5mm, 8月5日雨量T (表示雨跡,降水量小於0.5mm)8月6日雨量為0,8月7日雨量17.Omm,8月8日雨量O.5mm, 8月9日雨量33,0mm;顯示火警當天1ll年8月9日之前5天(8月4日)雨量140.5mm最大,並造成漏水(如前前3)與此次火炎之爭議,後續4日至火警當下,則為無雨或小雨天氣,火警當天8月9日雨量33.0mm對照前述附件十七、消防局第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嘉義氣象站03:00時資料(氣候:晴,溫度:25,4,風向:東北,風速:1.6m/s相對溼度95%),及出勤災救影像,到達時現塲路面無降雨水痕,顯示8月9日雨量33.0mm為火炎後降雨,火災前5日為無雨或小雨天氣,對室内漏水影響小(參閱附件廿八、交通部中央氣象署2022年嘉義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   ⑤對照前述拾、目擊證人之目擊狀況:賴宜詮於111年8月13 日14 時00分之談話筆之談話筆錄為火災報案時間(8月9日3時00 分)後約4日11小時製作,引述如下:「近來用火用電情形沒有發現異常,平常管制電源不會關閉總電源開關,離開時都是關閉電燈跟冷氣為主…。」,顯示8月4日(火災前5日)之漏水並未有電氣異常之情形,並於2日後(8月6日)正式營業。   ⑥綜上,電器線路絶緣被覆之功能為異極導體之間絶緣不通 電。雨勢可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  ⑵問題二:天花板漏水、且天花板上有電線,是否真有可能造 成電線走火而致發生火災?   Ans :如上述(一)天花板漏水、且天花板上有電線,可能造 成電線走火。  ⑶問題三:證人李政憲之證詞是否可予採信?   Ans:李政憲為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本於職責製作之文書及 說明可採納。  ⑷問題四:系爭火災現場確實係因下雨而致天花板漏水而致電 線走火?   Ans :如上述(一)本案之降雨時間序,火災前5日為無雨或小 雨天氣,對室内漏水影響小。  ⑸間題五:一般如電線配置之責任有間題、責任應歸屬於裝潢 師傅或承租人身上?   Ans :電線配置之責任,非本案鑑定範圍。   以上有鑑定報告書可證(本院卷第97-116頁)。 4、綜合上述鑑定可證:「1、本件火災之起火戶為嘉義市○區○○路000號首先起燃,起火處為該戶1樓(招牌:老虎蜜蜂)娃娃機區中間偏東娃娃機台附近空間首先起燃。2、起火原因無法排除以電氣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3、雖電器線路絶緣被覆之功能為異極導體之間絶緣不通電,雨勢可致電器線路潮濕更容易短路。且天花板漏水、天花板上有電線,可能造成電線走火。但8月4日(火災前5日)之漏水並未有電氣異常之情形,被告並於2日後(8月6日)正式營業,是本案之降雨時間序,火災前5日為無雨或小雨天氣,對室内漏水影響小(以上有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報告書可證,本院卷第115、116頁)。可見本件火災,並非因天雨而濕度增加造成電氣線路短路而引起火災」。5、再依據嘉義市消防局之鑑定「現場跡證鑑定結果:現場採集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27〜330)、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及馬達(如照片331〜333)、編號3: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34〜336)、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如照片361〜364)、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如照片365〜367)、編號6:燃燒碳化物(如照片368〜370)並會封之,函請内政部消防署實施證物鑑定分析,其中證物編號1:室内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2:冷氣電源線路殘骸、證物編號4:娃娃機電源線路殘骸及證物編號5:室内電源配線殘骸依據内政部消防署111年8月26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754號函鑑定案件編號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4022號卷第168-180頁)。綜合上述可以證明,本件火災應是電氣負載過重造成短路所引起。6、被告為嘉義市○區○○路000號(招牌:老虎蜜蜂)起火戶之承租人,且被告在警訊時陳稱:「..1樓共擺放76台娃娃機、1台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台音響及3台兌幣機,天花板都是輕鋼架,1樓有1個櫃台,那邊有放電腦及監視器主機,104號2樓有1台冷氣室内機,2樓倉庫有一堵木隔間牆及角鋼架,樓梯附近牆面擺放大量商品」、「文化路104、106號店鋪(招牌:老虎蜜蜂)2樓部分,因前一手娃娃機承租人沒有使用,所以都沒有電源;文化路106號1樓沿用原電源線路,文化路104號1樓因為有新裝2組一對二的冷氣跟重新裝潢前半段的輕鋼架天花板,所以有重拉冷氣及天花板電源線路,後半段天花板沒有變動,所以沒有變動線路,其他部分線路亦沿用原娃娃機店的線路使用;8月9日凌晨離開時把所有的電燈、冷氣電源關閉,娃娃機、兌幣機、冰箱、冷氣、電動鐵捲門都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等語。顯見被告為了經營娃娃機生意,有將電線線路重新變動,且在1樓又擺放76台娃娃機、1台冰箱、4台室内冷氣機(即2台1對2)、幾台音響等大量的電器用品,而造成電線無法負載,導致過熱,終究造成短路引發本件火災。故本件火災責任應歸屬於被告。7、至於被告抗辯天花板漏水有通知二房東魏郡鋆,但原告並未善盡檢修義務而主張過失相抵,並提出嘉義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7081號111年11月30日之訊問筆錄、告訴人鄭鈺潔之刑事陳述意見狀為證(本院卷第129-137頁)。但本件失火原因並非是因為下雨造成濕氣,致電線短路路所引起,故被告上開抗辯,而主張過失相抵並不可採。 (二)若失火責任歸屬被告,原告的損害為多少?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2項);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而刑法第173條第2項所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及個人之財產權,自屬前開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2、次按,物因侵權行為而受損害,請求金錢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蓋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害人於起訴前已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惟被害人如能證明在請求或起訴前有具體事實,可以獲得較高之交換價格者,應以該較高之價格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又關於損害賠償之數額,固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惟倘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且前開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因被告之失火責任而燒燬,原告依上開法律之規定,對被告請求賠償,即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各項損害賠償核算如下:  ⑴租金之損失:   原告所有之建物原以每月6萬元之租金出租,租期至114年3 月為止。此部分有公證書可證,被告對該公證書亦不爭執(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15-18頁、本院卷第58頁)。又系爭房屋已拆除無法出租,拆除後已申請建照,並載明取得建照(即112年4月21日)後6個月內應開工,並於開工後9個月內應完工,此部分有建築執照可證(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19,20頁),而完工後尚有使照申請期間以及裝修期間約6個月,是原告預計新建物預計於114年1月21日得再出租。因此,自111年4月1日火災發生起至114年1月21日建物得再出租共計有33個月無法出租,應屬合理。從而原告受有租金之損失計198萬元(6萬×33),應予准許。  ⑵建物毀損之損害::   原告之建物保有火災保險,原告已受有1,113,067元之保險 理賠,經保險公司評估火災後之重測損害額為6,551,501元,經折舊後之淨損額為1,965,450元,以上有火災理算差異明細表可證(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21頁),故原告建物之損害應以折舊後之淨損額1,965,450元。核算原告建物之受損害額。  ⑶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險人之代位權,係債權之法定移轉,不待被保險人另為債權讓與之表示,此與民法第294條規定之債權讓與,係基於法律行為(準物權行為),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者迥異。又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應調查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失,如其實際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保險金額,保險人得就其給付保險金額之範圍,代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如其實際損害額小於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額,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賠償者,應以該損害額為限,此為保險法上利得禁止原則之強行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39號號,)。查,原告已自承受有1,113,067元之保險理賠(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4頁),上開金額依上開規定已法定移轉予保險公司,故就建物之損害而應扣減其保險受領給付額1,113,067元,經扣減後原告可請求之系爭建物之受損害為852,383元(1,965,450-1,113,067)。  ⑶以上原告之受損額為2,832,383元(198萬+852,383)。 3、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2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又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5月16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卷第25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32,3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上開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 ,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2項)。查,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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