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DV-113-亡-16-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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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邱曉玲 關 係 人 楊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亡字第13 號宣告邱曉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7月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遭通緝,四處流浪躲藏,不敢與 關係人聯絡,經過10幾年也無與家人聯繫,關係人才會以為聲請人已經死亡,現聲請人已入監服刑,目前確仍生存,爰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 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關係人向本院聲請以上開 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然聲請人於113年9月18日具狀聲請撤銷宣告死亡,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另聲請人在監服刑,本院以遠距方式開庭後,聲請人於訊問中均可迅速且正確回答,且能完整陳述其當初躲藏之理由及遭員警查獲之經過(本院卷第51至52頁),堪認聲請人與上開本院105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宣告死亡之人為同一人,且目前確仍生存無訛。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依前揭法文及說明,本院前開死亡宣告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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