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亡-6-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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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武松美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武明謓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武明謓(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里○鄉○○村0 鄰○○00○00號)於民國102 年2 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武明謓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武明謓(女,民國00年 0 月00日生)之胞姊,失蹤人於民國95年2 月4 日離家出走後失蹤,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自95年2 月14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已逾18年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鈞院以113 年度亡字第6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相對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武明謓於00年0 月00日生,自95年2 月14日起 被列為失蹤人口協尋,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3 年6 月14日准予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3 年度亡字第6 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新聞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121頁、第127頁)。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規定,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相對人死亡宣告。 四、又相對人武明謓失蹤時仍未滿80歲,而其於95年2 月14日失 蹤,計至102 年2 月14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武明謓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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