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全聲-2-2024121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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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炎宗 劉陳淑惠 相 對 人 林盈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據以提存擔保金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執全字第121號准許執行在案。現因兩造成立調解筆錄,相對人業已依照調解筆錄㈢約定之內容為清償,並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本件已無假扣押之實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前述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刑 全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准予假扣押,兩造已達成調解,有本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聲請人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112年度存字第341號提存書、調解筆錄及本院嘉院弘民圓113司聲字第47號函(以上均為影本)附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執全字第121號、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180號、113年度重上字第52號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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