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V-113-全-37-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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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羅趙桂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假處分,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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