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再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再易-7-20241217-2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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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葉富翔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再審被告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葉燿熙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有關判決法官增列「法官馮保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判決法官漏列「法官馮保郎」,爰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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