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V-113-再-1-20241108-2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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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佳融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黃淨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50,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