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勞執-10-20241223-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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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玉櫻 吳俊瑩 黃貽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吳俊瑩、黃貽瑄提出之民事聲請狀記載裁定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320,219元、130,870元,與嘉義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金額321,359元、130,818元不同,則聲請人吳俊瑩部分是否有受清償部分或僅就其中320,219元為請求?而聲請人黃貽瑄請求裁定部分已逾調解130,818元之範圍,此部分是否有誤繕,請查明補正。 二、提出聲請人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迄 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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