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V-113-勞簡-16-20241216-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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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賴奇汶 吳宗保 黃素惠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註: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113年8月22日經授商字第11330773100號);原告應查報被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被告明錩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無清算人,原告應自行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