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V-113-勞簡-2-20250124-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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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3,86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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