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勞補-26-2024111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陳鈺臻 代 理 人 蘇慶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秋敏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包 括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265,332元、資遣預告工資18,313元 、遣散費35,216元、病假期間半薪3,663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 1,171元、失業補助金115,374元、健康保險費38,577元共487,64 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替原告補辦民國111年2月7日至11 3年8月29日止之勞工保險加保程序,或不補辦,應給付原告勞保 費用66,854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提繳48,426元之勞工 退休金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602,926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然上開請求除訴之聲明第一項 之失業補助金115,374元、健康保險費38,577元與訴之聲明第二 項勞保費66,854元外之382,121元部分(計算式:602,926元-115 ,374元-38,577元-66,854元=382,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 0元)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 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2,793元(計算式:4,190元 ×2/3=2,7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7元(計算式:6 ,610元-2,793元=3,81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