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V-113-勞補-28-2024121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柏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宗谷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補正相 對人住居所、調解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及原因事實,並提 出相關證據後,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到院,另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所定費率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2款、第4款、第5款、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於 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之姓名,未記載其住居所,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並補列相對人之住居所。 ㈡、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僅記載:「因9月16日,工作受傷賠償」, 並未表明相對人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亦未表明請求之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聲請人亦未記載本件原因事實(即受僱工作地點、僱傭關係起迄期間、兩造約定工資、工作內容、職災發生始末、有無向勞保局申領相關職災給付),是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上開請求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及附具證明原因事實之證據,及說明所提證據之待證事實為何。並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㈢、是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 本件勞動調解聲請之相對人住居所、調解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及聲請調解狀之繕本,暨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