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V-113-勞訴-40-20250331-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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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李茂長 被 告 鎮武宮 法定代理人 江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任職於鎮武宮,當時 是向何人應徵該工作,約定工作的時間每一個月工作幾天?休息 幾天?(註:陳報狀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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