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V-113-勞訴-40-20250331-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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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李茂長 被 告 鎮武宮 法定代理人 江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任職於鎮武宮,當時 是向何人應徵該工作,約定工作的時間每一個月工作幾天?休息 幾天?(註:陳報狀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