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V-113-勞訴-7-20241004-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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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榮俊 原 告 葉玫君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在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狀內容暨 附件原證七至原證九及113年10月1日提出之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 暨附件原證十(註:原告均已將繕本寄給被告),如果有意見, 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另提出答辯狀(繕本請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