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3-司促-10056-20250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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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 債 權 人 鍾宇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展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展榮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蕭展榮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蕭展榮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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