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V-113-司促-10069-202502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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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9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吳宇倫即吳寶龍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所發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2日核發 ,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嘉義市○區○○○街0○0號」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12月23日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支付命令應已於114年1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應計至114年1月22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114年1月24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