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V-113-司促-10150-202412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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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 債 權 人 嘉義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戴澤文 代 理 人 邱博雅 債 務 人 阮氏垂香 債 務 人 蔡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阮氏垂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05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3.6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3.6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4.0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本金按年息0.81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阮氏垂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由債務人蔡明宏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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